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323民初1069号
原告:吉林省长营粮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长库
被告:任光学,男, 1972年5月1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
原告吉林省长营粮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任光学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长营粮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1.5元(预收903元,返还45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朱海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宇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