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林清、李连成与杨信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27 06:39

吉 林 省 洮 南 市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洮民一初字第114号

原告姚林清

原告李连成

被告杨信奎

原告姚林清、李连成诉被告杨信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姚林清、李连成经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二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邵永文

审 判 员  袁铁军

助理审判员  何 淼

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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