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立新与王文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27 06:39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2405民初582号

(2016)吉2405民初582号之一

原告:王立新,住龙井市。

被告:王文志,住龙井市。

原告王立新与被告王文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原告王立新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立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立新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立新负担。

审判员  南永权

二〇一六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李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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