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2405民初582号
(2016)吉2405民初582号之一
原告:王立新,住龙井市。
被告:王文志,住龙井市。
原告王立新与被告王文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原告王立新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立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立新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立新负担。
审判员 南永权
二〇一六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李英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