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2405民初253号
原告:田三中,住龙井市。
委托代理人:权哲,吉林权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延边耀天然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龙井市。
法定代表人:张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广祥,延边耀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霍士光,延边耀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职员。
本院受理原告田三中与被告延边耀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田三中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三中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免交。
审 判 长 陈继辉
审 判 员 李龙吉
人民陪审员 李学峰
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美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