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立成与被告才宝田、第三人吉林省东升健康养殖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27 06:39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323民初367号

原告:李立成,男,1968年3月12日生,满族,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

被告:才宝田,男,1962年1月1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

第三人:吉林省东升健康养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宝东,经理。

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立成与被告才保田、第三人吉林省东升健康养殖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立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张宏艳

人民陪审员  杨继发

人民陪审员  张会杰

二0一六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万冬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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