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323民初367号
原告:李立成,男,1968年3月12日生,满族,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
被告:才宝田,男,1962年1月1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
第三人:吉林省东升健康养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宝东,经理。
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立成与被告才保田、第三人吉林省东升健康养殖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立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张宏艳
人民陪审员 杨继发
人民陪审员 张会杰
二0一六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万冬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