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381民初1580号
原告田桂凤,女,195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范家屯镇王学坊村十三组。
被告宋喜亮,男,1986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响水镇榆树林村五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桂凤与被告宋喜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桂凤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田桂凤的申请出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田桂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田桂凤负担100元,剩余100元由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办理退费。
审 判 长 李洪涛
审 判 员 赵洪良
代理审判员 李青鹤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怀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