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文帅诉吉林市泓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27 06:39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211民初942号

原告:孙文帅,男,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委托代理人:郭琳琳,吉林圣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市泓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法定代表人:孙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颖,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一茗,吉林松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孙文帅与被告吉林市泓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泓乐房地产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孙文帅于2016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泓乐房地产公司的告诉。

本院认为,孙文帅自愿申请撤回对泓乐房地产公司的告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文帅撤回对被告吉林市泓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告诉。

案件受理费2084元,减半收取1042元,由原告孙文帅负担。

审 判 长  吕瑛伟

人民陪审员  潘顺昌

人民陪审员  付传波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伯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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