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211民初942号
原告:孙文帅,男,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委托代理人:郭琳琳,吉林圣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市泓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法定代表人:孙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颖,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一茗,吉林松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孙文帅与被告吉林市泓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泓乐房地产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孙文帅于2016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泓乐房地产公司的告诉。
本院认为,孙文帅自愿申请撤回对泓乐房地产公司的告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文帅撤回对被告吉林市泓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告诉。
案件受理费2084元,减半收取1042元,由原告孙文帅负担。
审 判 长 吕瑛伟
人民陪审员 潘顺昌
人民陪审员 付传波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伯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