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211民初471号
原告:深圳市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住所: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负责人:赵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影,吉林市邦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史志杰,女,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原告深圳市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公司)与被告史志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城投公司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史志杰的告诉。
本院认为,城投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史志杰的告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史志杰的告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吕瑛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伯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