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211民初619号
原告:韩东,男,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被告:吉林市中海宏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法定代表人:张贵清,该公司执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雷,该公司高级主管。
委托代理人:曹志刚,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中海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住所: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宜山路88号创业服务大厦509A-10室。
法定代表人:范双丽,该公司地区管理中心总监。
委托代理人:邵赫宇,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曹志刚,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韩东与被告吉林市中海宏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海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韩东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吉林市中海宏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海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的告诉。
本院认为,韩东自愿申请撤回对吉林市中海宏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海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的告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东撤回对被告吉林市中海宏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海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的告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东负担。
审判员 吕瑛伟
二○一六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伯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