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东诉吉林市中海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海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27 06:39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211民初619号

原告:韩东,男,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被告:吉林市中海宏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法定代表人:张贵清,该公司执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雷,该公司高级主管。

委托代理人:曹志刚,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中海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住所: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宜山路88号创业服务大厦509A-10室。

法定代表人:范双丽,该公司地区管理中心总监。

委托代理人:邵赫宇,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曹志刚,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韩东与被告吉林市中海宏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海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韩东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吉林市中海宏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海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的告诉。

本院认为,韩东自愿申请撤回对吉林市中海宏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海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的告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东撤回对被告吉林市中海宏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海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的告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东负担。

审判员  吕瑛伟

二○一六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伯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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