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丰民一初字第1998号
原告:王军华,男,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高新区。
委托代理人:牟静,女,1949年3月24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被告:吉林市伯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法定代表人:孙世伟,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大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青三街1号。
法定代表人:牛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邸阔,该公司法务部职员。
第三人:大商集团吉林新玛特购物休闲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吉林大街135号。
法定代表人:孙国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强,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陈博洋,该公司职员。
第三人:吉林市丰满区桑格罗咖啡玉山路店。住所: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大商集团吉林新玛特休闲购物广场一楼。
经营者:王玉涛,男,1982年6月30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亚泰欣城12-2-505号。
原告王军华与被告吉林市伯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伯爵公司)、大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商公司)及第三人大商集团吉林新玛特购物休闲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玛特公司)、吉林市丰满区桑格罗咖啡玉山路店(桑格罗咖啡店)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王军华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伯爵公司、大商公司、新玛特公司、桑格罗咖啡店的告诉。
本院认为,王军华自愿申请撤回对伯爵公司、大商公司、新玛特公司、桑格罗咖啡店的告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军华撤回对被告吉林市伯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商股份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大商集团吉林新玛特购物休闲广场有限公司、吉林市丰满区桑格罗咖啡玉山路店的告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王军华负担。
审 判 长 吕瑛伟
人民陪审员 甄连喜
人民陪审员 李满毅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春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