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381民初2085号
原告吉林省中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湖西路国信南湖公馆16幢3单元1506号。
法定代表人王艳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媛媛,女,1982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奋进乡一间村后存金堡屯。
被告吉林省红星轨道车辆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公主岭市经济开发区经开大街北侧滨河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苏相成。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中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红星轨道车辆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省中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吉林省中恩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出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省中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 050元,由吉林省中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 025元,剩余1 025元由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办理退费。
代理审判员 李青鹤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怀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