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283民初1631号
原告:李庆林,男,汉族,吉林市。
被告:王贵友,男,汉族,无职业,住舒兰市。
原告李庆林诉被告王贵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2日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庆林撤回对被告王贵友的起诉。
诉讼费4448元减半收取2224元,由原告李庆林负担。
审判员 关长征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红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