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381民初2166号
原告孙淑清,女,196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吉林省公主岭市环岭街新桥村五组。
被告马庆,男,1974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黑林子镇七家子村六社。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淑清与被告马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淑清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孙淑清的申请出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孙淑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元,由孙淑清负担35元,剩余35元由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办理退费。
代理审判员 李青鹤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怀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