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283民初1510号
原告:吕明星,男, 1993年10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舒兰市吉舒街宏兴村五社。
被告:李季东,男, 1978年11月16日生,汉族,个体,住舒兰市红细麟村乐呵屯山庄。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明星诉被告李季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明星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明星撤回起诉。
诉讼费162元减半收取81元,由原告吕明星负担。
审判员 关长征
二〇一六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王红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