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明星诉李季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27 06:39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283民初1510号

原告:吕明星,男, 1993年10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舒兰市吉舒街宏兴村五社。

被告:李季东,男, 1978年11月16日生,汉族,个体,住舒兰市红细麟村乐呵屯山庄。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明星诉被告李季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明星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明星撤回起诉。

诉讼费162元减半收取81元,由原告吕明星负担。

审判员  关长征

二〇一六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王红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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