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381民初2340号
原告公主岭市凤响农业技术开发服务部,住所地公屯镇凤响村七队。
法定代表人刘国先,男,该单位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元才,男,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告杨志,男,61岁,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范家屯镇凤响村七队。
本院在审理原告公主岭市凤响农业技术开发服务部与被告杨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公主岭市凤响农业技术开发服务部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公主岭市凤响农业技术开发服务部的申请出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公主岭市凤响农业技术开发服务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公主岭市凤响农业技术开发服务部负担25元,剩余25元由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办理退费。
代理审判员 李青鹤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怀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