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381民初1515号
原告于某某,男,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被告王某某,女,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于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李洪涛
代理审判员 李青鹤
人民陪审员 李桂珍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怀婷
(2016)吉0381民初1515号
原告于某某,男,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被告王某某,女,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于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李洪涛
代理审判员 李青鹤
人民陪审员 李桂珍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怀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