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公主岭市范家屯镇铁南村民委员会与被告盛玉林、第三人姜万里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27 06:38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381民初1813号

原告公主岭市范家屯镇铁南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中成,系该村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彦林,男,194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范家屯镇铁南村四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学洪,吉林智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盛玉林,男,193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范家屯镇站前道南老年公寓。

第三人姜万里,男,196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吉林省公主岭市永发乡红石村七组。

原告公主岭市范家屯镇铁南村民委员会与被告盛玉林、第三人姜万里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公主岭市范家屯镇铁南村民委员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姜万里返还占用土地6000平方米。事实和理由:公主岭市范家屯镇铁南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铁南村委会)与盛玉林于1988年6月20日口头协商,把坐落在范家屯镇西山原属铁南村四组的土地承包给盛玉林做采石场和料场。2006年6月份,盛玉林没有通过铁南村委会私自将采石场转包姜万里经营至今,现采石场已停采,姜万里利用采石场屯放料。姜万里自承包开始一直未向铁南村委会交纳过租金。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铁南村委会与盛玉林、姜万里系因土地权属及使用产生纠纷,应由当事人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相关人民政府处理。

依照《中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公主岭市范家屯镇铁南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洪涛

审 判 员  赵洪良

代理审判员  李青鹤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怀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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