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281民初1348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市支行,住所:吉林省蛟河市。
法定代表人:丁德胜,行长。
被告:王震,住吉林省蛟河市。
被告:王慧,住吉林省蛟河市。
被告:王景义,住吉林省蛟河市。
被告:张亚秋,住吉林省蛟河市。
被告:刘兆岩,住吉林省蛟河市。
被告:孙园园,住吉林省蛟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市支行诉被告王震、王慧、王景义、张亚秋、刘兆岩、孙园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市支行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市支行自愿申请要求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市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14元,免收。
审 判 长 杨 峰
人民陪审员 秦凤云
人民陪审员 尹相玉
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延升
(此件共1页,共印6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