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102民初2697号
原告:长春市宏业汽车救援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二道区。
法定代表人:刘春英。
委托代理人:修长海。
被告:易秀敏,女,汉族,1972年10月20日出生,住长春市南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宏业汽车救援有限公司与被告易秀敏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春市宏业汽车救援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长春市宏业汽车救援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赵 伟
二Ο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相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