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淑华与吉林省永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27 06:38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106民初918号

原告:刘淑华,女,1973年10月15日生,满族,住吉林省九台市。

被告:吉林省永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净月开发区净苑小区(北区)3栋305室(送达地址:台北阳光永祥物业公司)。

法定代表人:戚彩祥。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淑华与被告吉林省永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传票传唤,原告刘淑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600.00元,减半收取180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杨立春

人民陪审员  郭 力

人民陪审员  李凤香

书 记 员  石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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