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281民初1739号
原告:高XX,女,60岁。
被告:康XX,男,66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XX与被告康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XX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XX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高XX负担。
审判员 袁君
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陆旸
(2016)吉0281民初1739号
原告:高XX,女,60岁。
被告:康XX,男,66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XX与被告康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XX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XX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高XX负担。
审判员 袁君
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陆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