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桂香诉康善玉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27 06:38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281民初1739号

原告:高XX,女,60岁。

被告:康XX,男,66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XX与被告康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XX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XX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高XX负担。

审判员  袁君

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陆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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