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102民初2677号
原告:长春市启翔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宽城区。
法定代表人:孙颖轶。
委托代理人:孙琦旭。
委托代理人: 籍胜男。
被告:孙同行,男,汉族,1973年7月27日出生,住所:长春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启翔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同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春市启翔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长春市启翔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赵 伟
二Ο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相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