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192民初1276号
原告卢建华,现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徐伟浮,现住长春市绿园区。
本院审理原告卢建华诉被告徐伟浮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卢建华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徐伟浮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卢建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卢建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00元,减半收取35.00元,由原告卢建华负担。
审判员 宋曦玥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