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211民初855号
原告:王光宇,男,1970年12月4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被告:张巍巍,女,1987年8月8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
原告王光宇与被告张巍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王光宇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张巍巍的告诉。
本院认为,王光宇以已与张巍巍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张巍巍的告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光宇撤回对被告张巍巍的告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王光宇负担。
审判员 吕瑛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伯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