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光宇与张巍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27 06:38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211民初855号

原告:王光宇,男,1970年12月4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被告:张巍巍,女,1987年8月8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

原告王光宇与被告张巍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王光宇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张巍巍的告诉。

本院认为,王光宇以已与张巍巍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张巍巍的告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光宇撤回对被告张巍巍的告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王光宇负担。

审判员  吕瑛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伯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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