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蕊与褚金宝、吉林市江南仓储服务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27 06:38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211民初581号

原告:张蕊,女,满族,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前二道乡河东村一组。

委托代理人:于起云,吉林丁凤礼(吉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市江南仓储服务站。住所: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法定代表人:褚金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有财,该公司副经理。

被告:褚金宝,男,1952年1月20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恒山东路101号。

委托代理人:杨敬婷,吉林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蕊诉被告吉林市江南仓储服务站、褚金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蕊于2016年5月2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吉林市江南仓储服务站、褚金宝的告诉。

本院认为,张蕊自愿申请撤回对吉林市江南仓储服务站、褚金宝的告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蕊撤回对被告吉林市江南仓储服务站、褚金宝的告诉。

案件受理费45200元,减半收取22600元,由原告张蕊负担。

审 判 长  吕瑛伟

审 判 员  马 冰

人民陪审员  原 泽

二○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伯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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