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381民初2107号
原告白城宏达农机汽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广亮,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滨,男,199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长庆街道七委四组,系该公司业务。
被告陈术明,男,196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黑林子镇八岔沟村八组。
被告:孙秀凤,女,1965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怀德镇双榆树。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城宏达农机汽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术明、孙秀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白城宏达农机汽贸有限公司与陈术明、孙秀凤约定产生争议由洮北区人民法院管辖,白城宏达农机汽贸有限公司不同意本院移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白城宏达农机汽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 170元由公主岭市人民法院负责办理退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李青鹤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怀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