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106民初1274号
原告苗某某,女,1987年4月5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宋某某,男,1984年7月3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
本院在原告苗某某诉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忠亮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康 宁
(2016)吉0106民初1274号
原告苗某某,女,1987年4月5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宋某某,男,1984年7月3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
本院在原告苗某某诉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忠亮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康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