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年绿民一初字第01015号
原告田某某,女, 1980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程某某,男,1978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
原告田某某诉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忠亮
书记员 康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