骆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27 06:38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104民初3514号

原告:骆某,男,现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告:黄某,女,现住长春市朝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骆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骆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骆某撤回起诉。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00元由原告骆某承担。

审判员  于海江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徐红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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