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106民初949号
原告长春市友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万昌街371号正阳街道办事处1楼102室。
法定代表人郑兴江。
被告姜伟,男,住长春市绿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友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姜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的被告联系方式无法向其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驳回原告长春市友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马春明
人民陪审员 郭 力
人民陪审员 李凤香
二○一六年九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赵 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