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106民初850号
原告吉林威和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皓月大路13500号。
法定代表人贾元鹏,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潘殿林,吉林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文武,男,汉族,1978年9月23日生,住长春市经济开发区福临家园小区30栋203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威和航空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文武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威和航空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刘韦廷
人民陪审员 王诏玲
人民陪审员 孙英杰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康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