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1民终282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蔡丽明,女,1981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金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西新镇双丰村富民大街1597号。
法定代表人金成浩,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谋平,吉林德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蔡丽明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6日作出的(2015)绿民二初字第13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蔡丽明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上诉并撤回一审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蔡丽明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15)绿民二初字第133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蔡丽明撤回上诉;
三、准许上诉人蔡丽明撤回一审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796元,减半收取1896元,由上诉人蔡丽明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796元,减半收取1896元,由上诉人蔡丽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晓艳
代理审判员 贺银婷
代理审判员 李 迪
二○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 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