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丽明诉吉林省金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27 06:38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1民终282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蔡丽明,女,1981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金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西新镇双丰村富民大街1597号。

法定代表人金成浩,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谋平,吉林德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蔡丽明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6日作出的(2015)绿民二初字第13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蔡丽明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上诉并撤回一审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蔡丽明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15)绿民二初字第133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蔡丽明撤回上诉;

三、准许上诉人蔡丽明撤回一审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796元,减半收取1896元,由上诉人蔡丽明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796元,减半收取1896元,由上诉人蔡丽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晓艳

代理审判员  贺银婷

代理审判员  李 迪

二○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 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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