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106民初1344号
原告张某,男,汉族,1981年10月6日生,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苗某,女,汉族,1982年6月15日生,住址同原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高嵩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姜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