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106民初835号
原告高顺,男,1971年2月20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刘兵,男,1982年4月19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贾晓峰,男,1978年6月5日生,汉族,住长春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顺诉被告刘兵、贾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提供被告刘兵、贾晓峰的地址无法找到被告,本院也无法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故本案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高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闫雪莲
审 判 员 张 季
人民陪审员 王诏玲
二○一六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毕凯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