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顺与刘兵、贾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27 06:37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106民初835号

原告高顺,男,1971年2月20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刘兵,男,1982年4月19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贾晓峰,男,1978年6月5日生,汉族,住长春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顺诉被告刘兵、贾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提供被告刘兵、贾晓峰的地址无法找到被告,本院也无法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故本案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高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闫雪莲

审 判 员  张 季

人民陪审员  王诏玲

二○一六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毕凯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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