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106民初1079号
原告赵景国,男,汉族,1955年10月4日生。住长春市宽城区。
被告李立东,男,汉族,1979年9月5日生,住长春市绿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景国诉被告李立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景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高嵩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姜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