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104民初3090号
原告:李闯,男,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告: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长春重庆路分店。
地址:长春市朝阳区重庆路1268号。
法定代表人:SHANE JOHN BOURK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闯诉被告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长春重庆路分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李闯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李闯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闯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李闯负担。
审判员 王 强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徐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