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106民初925号
原告王向阳,男,1962年4月9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告王锐,男,1981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向阳诉被告王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提供被告王锐的地址无法找到被告,本院也无法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故本案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向阳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闫雪莲
审 判 员 张 季
人民陪审员 刘桂茹
二○一六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毕凯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