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106民初1499号
原告崔井军,男,1965年4月14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杨斌,男,1965年3月4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刘海英,女,1968年5月24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井军诉被告杨斌、刘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提供被告刘海英的地址无法找到被告刘海英,本院也无法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故本案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崔井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54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闫雪莲
二○一六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毕凯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