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104民初2018号
原告:乔淑珍,女,住长春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伯学,长春市南关区常春法律服务所律师。
被告:乔富,男,住长春市南关区。
原告乔淑珍诉被告乔富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立案,原告乔淑珍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乔淑珍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乔淑珍负担。
审 判 长 何其方
代理审判员 曲 栋
人民陪审员 孙 梦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倪春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