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104民初2892号
原告:吉林省锦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孟家二路开运福里B11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茜,吉林中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佳营,女,住长春市朝阳区。
原告吉林省锦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吕佳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吉林省锦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锦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1.00元,减半收取25.50元由原告吉林省锦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其方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倪春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