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九民初字第331号
原告董显华,男, 1952年7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九台市。
被告九台市苇子沟镇新开村民委员会。
地址:九台市苇子沟镇新开村,
法定代表人马彦城。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显华与被告九台市苇子沟镇新开村民委员会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显华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显华撤回起诉。
审判员 邬宏军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岳国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