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106民初704号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2016)吉0106民初1053号
原告李淑梅,女,1975年8月29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孙田维,男,1981年3月16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淑梅诉被告孙田维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淑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2.00元减半收取111.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闫雪莲
审 判 员 张 季
人民陪审员 于 瑾
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毕凯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