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淑梅与孙田维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27 06:37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106民初704号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2016)吉0106民初1053号

原告李淑梅,女,1975年8月29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孙田维,男,1981年3月16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淑梅诉被告孙田维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淑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2.00元减半收取111.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闫雪莲

审 判 员  张 季

人民陪审员  于 瑾

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毕凯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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