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桂华与赵艳玲、张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27 06:37

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双民初第1621号

原告孙桂华,女,1974年7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

被告赵艳玲,女,51岁,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

被告张海军,男,53岁,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

本院受理原告孙桂华诉被告赵艳玲、张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王丽芹不能提供被告赵艳玲、张海军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赵艳玲、张海军的送达地址,导致无法通知被告赵艳玲、张海军应诉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孙桂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全部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中月

人民陪审员  赵兴学

人民陪审员  孔祥纯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宛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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