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双民初第1621号
原告孙桂华,女,1974年7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
被告赵艳玲,女,51岁,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
被告张海军,男,53岁,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
本院受理原告孙桂华诉被告赵艳玲、张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王丽芹不能提供被告赵艳玲、张海军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赵艳玲、张海军的送达地址,导致无法通知被告赵艳玲、张海军应诉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孙桂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全部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中月
人民陪审员 赵兴学
人民陪审员 孔祥纯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宛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