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吉0182民初2584号
原告:皮某某,住吉林省榆树市。
委托代理人:李百余,榆树市市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某某,住吉林省榆树市。
翻译人员:高冬梅,榆树市聋哑学校手语教师。
原告皮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建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皮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庭依法缺席进行审理,现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1月份经人介绍订婚,订婚时被告向原告索要彩礼款25万元。2012年2月23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名男孩皮宇轩,现年3岁。原被告婚后因性格不和,经常因琐事打仗,被告于2015年9月份回娘家居住至今未归,原告多次接被告回家,被告却执意不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现原告为请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返还彩礼款诉来本院。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皮宇轩由原告抚养,被告每年给付抚养费6000元;3、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彩礼款8万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未出庭亦未提出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聋哑人。双方于2012年1月份经人介绍订婚, 2012年2月23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名男孩皮宇轩,现年3岁。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结婚时间较长,且生育子女,婚姻基础较好,因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而原告又未能提供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皮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高建飞
二〇一六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张树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