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112民初1332号
(2016)吉0112民初1332号之一
原告张乃玉,男,1949年10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
被告樊轲,男,1976年9月7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双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乃玉诉被告樊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樊轲已故配偶吴艳艳名下的工资款12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吴艳艳名下的工资款12000元(长春市双阳区佟家中心小学)。冻结期限一年。
二、冻结张乃玉提供担保的王国财名下银行存款12000元(吉林双阳农村商业银行银联卡623181 0100600026994)。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颖辉
二〇一六 年九 月 七 日
书记员 杨宇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