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彬与被告张洪利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27 06:37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191民初01415号

原告:刘彬,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王向军。

被告:张洪利,住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案由:追偿权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彬诉被告张洪利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彬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刘彬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史永举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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