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191民初01415号
原告:刘彬,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王向军。
被告:张洪利,住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案由:追偿权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彬诉被告张洪利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彬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刘彬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史永举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琳琳
(2016)吉0191民初01415号
原告:刘彬,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王向军。
被告:张洪利,住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案由:追偿权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彬诉被告张洪利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彬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刘彬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史永举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