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忠杰与袁洪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27 06:37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112民初551号

原告封忠杰,男,1948年9月2日生,汉族, 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

被告袁洪福,男,37岁,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

本院受理原告封忠杰诉被告袁洪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封忠杰不能提供被告袁洪福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袁洪福的送达地址,导致无法通知被告袁洪福应诉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封忠杰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封忠杰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中月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宛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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