拱某某与辛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27 06:37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九民初字第2805号

原告拱某某,女, 1986年9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九台区。

被告辛某某,男,汉族,住长春市九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拱某某与被告辛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拱某某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谢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拱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邬宏军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岳国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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