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九民初字第2805号
原告拱某某,女, 1986年9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九台区。
被告辛某某,男,汉族,住长春市九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拱某某与被告辛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拱某某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谢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拱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邬宏军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岳国辉
(2015)九民初字第2805号
原告拱某某,女, 1986年9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九台区。
被告辛某某,男,汉族,住长春市九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拱某某与被告辛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拱某某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谢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拱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邬宏军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岳国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