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鹏飞与王春刚、边桂玲、刘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27 06:37

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双民初字第1723号

原告范鹏飞,男,1982年9月26日生,汉族,个体,住长春市双阳区。

被告王春刚,男,1980年5月1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长春市双阳区。

被告边桂玲,女,1982年3月2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长春市双阳区。

被告刘武,男,1977年3月1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长春市朝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鹏飞诉被告王春刚、边桂玲、刘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范鹏飞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范鹏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20元,减半收取960元后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刘中月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宛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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