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112民初1128号
原告长春市双阳区齐家镇关家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齐家镇关家村东关社。
法定代表人杨大伟,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玉军,长春市双阳区平湖街道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马德刚,男,1973年9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
被告马春国,男,1973年8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
委托代理人于艳玲(被告之妻),女,1973年10月2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李春林,男,1945年3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双阳区齐家镇关家村民委员会诉被告马德刚、马春国、李春林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春市双阳区齐家镇关家村民委员会以本案遗漏被告,且需进一步核实被告实际耕种土地面积为由,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春市双阳区齐家镇关家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退回50.00元后,由原告负担50.00元。
审判员 张鹏飞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夏铃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