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双阳区齐家镇关家村民委员会与马德刚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27 06:37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112民初1128号

原告长春市双阳区齐家镇关家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齐家镇关家村东关社。

法定代表人杨大伟,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玉军,长春市双阳区平湖街道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马德刚,男,1973年9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

被告马春国,男,1973年8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

委托代理人于艳玲(被告之妻),女,1973年10月2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李春林,男,1945年3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双阳区齐家镇关家村民委员会诉被告马德刚、马春国、李春林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春市双阳区齐家镇关家村民委员会以本案遗漏被告,且需进一步核实被告实际耕种土地面积为由,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春市双阳区齐家镇关家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退回50.00元后,由原告负担50.00元。

审判员  张鹏飞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夏铃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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